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7,1.24)

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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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OO七年元月二十四日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高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58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2、的请示”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环辐[2006]7号)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目标是:确保实现我省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核安全万无一失,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的目标。第四条本标准为各级环保部门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基本标准,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设置“一局、一站、

3、一中心”即省核安全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辐射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设置“一处、一站”14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和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设置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或确定专职人员。第一条省环境保护厅核安全局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草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三)负责权限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四)负责权限内核技

4、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五)组织编制全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六)配合省厅有关部门实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七)负责管理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及网络标准化建设;对辐射污染实施监测管理。(八)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统一监管。(九)配合总局对省内核设施、铀矿冶的环境管理。(十)负责组织全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十一)负

5、责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条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14(一)贯彻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二)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落实。(三)负责省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四)负责省内大型核设施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

6、报告书。(六)负责全省特大、重大辐射事故和辐射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七)依法对省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八)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监督、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九)负责实施全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十)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十一)省厅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一条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职责:(一)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科研工作。(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及技术服务。(五)核与辐射

7、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14(六)其它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第一条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区工作。(二)负责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三)负责权限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四)负责辖区内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五)组织编制省辖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8、(六)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和组织网络标准化建设。(七)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二条省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一)贯彻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二)负责或参与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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