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ID:14092221

大小:3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1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2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3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4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1022(颁布时间)19931022(实施时间)20030801(失效时间)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2、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积极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可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产

3、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产品质量

4、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督检查的制度。全省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

5、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县(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后,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列入本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并告知被检查者。第八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查处。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

6、取检验费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自有资金中列支。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被检查者收取。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资料可以扣押或封存。扣押或封存产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扣押或封存对检验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时间不超过六十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产品质量

7、监督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检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准许使用考核评审合格标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评审复查每隔3至5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

8、工作,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取样品,并开具正式收据。检验结束后,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如无异议,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退还被检验方。检验样品由被检验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验方法检验产品,严禁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