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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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2、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象州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六、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7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申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5.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6.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8.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

3、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9.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10.放射诊疗许可证;1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12.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方案。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

4、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37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象州县卫生局指定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9.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

5、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5)增设诊疗科目的:1)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2) 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3)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5)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①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②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37③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

6、专业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④增设疼痛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6)增设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提交:①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②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③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⑤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7)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

7、基本标准核定);(8)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检验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咨询电话:0772-6435111(二)投诉电话:0772-643585837附件:1.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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