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环境保护暨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保护暨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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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科技大學校園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管理辦法88年3月25日87學年第2學期第一次環安衛委員會議通過96年5月14日95學年第2學期第1次環安衛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8年12月7日98學年第1學期第2次環安衛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教育部台(八八)環字第八八一三○五二八號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為確保並落實本校職員工在校園內部、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作業之安全衛生,提昇師生生活品質,整合推動校園污染防治、環境教育,並定期檢討其工作之推行及負督導之責任。特設置校園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環安衛委員會

2、)。第二條本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包含本校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一、學生實驗(習)室及其準備室。二、學生實習工廠。三、置有研究設備之研究室。四、其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之場所。第三條本校適用場所內負責管理業務之人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第四條本校設置之環安衛委員會依工作需要特設置下列兩個工作小組:一、環境衛生組:(台北校區由衛保組兼任;新竹校區由新竹學務組兼任)。二、環境安全組:(台北校區由環安組兼任;新竹校區由新竹總務組兼任)。7第二章、環安衛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五條本校校園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管理運作系統組織如附件。第六條環安衛委員會為本校校園環境暨勞

3、工安全衛生業務最高之諮詢組織,委員研議、協調及建議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務。第七條主任委員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業務。二、擔任本校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總召集人。三、核定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本校所訂定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相關管理辦法及工作守則。四、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五、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項。第八條副主任委員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二、責成環境安全衛生策劃有關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之推行。三、督導有關單位辦理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督導有關單位實施

4、環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五、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項。第九條總執行長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擬定本校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管理辦法。二、擬定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三、推動及宣導各系、組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四、支援、協調各系、組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工作。7一、規劃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二、規劃環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三、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項。第十條執行長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推動及宣導該部制系、組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二、支援、協調自該制系、組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三、協助總執行長規劃該部制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四

5、、協助總執行長規劃該部制環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五、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項。第十一條環境衛生組織權責如下:一、協助各系實驗場所處理廢液及化學廢棄物品等相關污染物品。二、協助環境衛生教育訓練工作。三、落實督導本校勞工健康檢查暨有關健康管理事項。四、本校職業衛生之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五、本校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六、辦理環安衛委員會之交付事項。第十二條環境安全組織權責如下:一、擬訂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環保暨消防等計畫。二、協助適用場所防災教育訓練。三、規劃本校適用場所人員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四、規劃、督導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

6、、環保暨消防設施之設置、檢查與管理。五、7調查及處理本校適用場所之災害,辦理適用場所災害之統計。一、辦理環安衛委員會之交付事項。第十三條各院長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指揮、監督該院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二、指揮、監督該系(所)主任辦理環安衛委員會交付事項。三、執行巡視該院環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第十四條各系(所)主任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指揮、監督該系(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二、指揮、監督該系(所)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環安衛委員會交付事項。三、執行巡視、考核該系(所)環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第十五條各系安全衛生負責人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辦理環安衛委員會之

7、交付事項。二、督導該系(所)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三、推動、宣導該系(所)有關環境安全衛生規定事項。四、辦理該系(所)主任交付之環境安全衛生相關工作。第十六條適用場所負責人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如下: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遵守環境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二、定期檢查、檢點該場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記錄,發現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三、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四、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7一、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呈報,並作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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