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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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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下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全部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
2、部门认定。三、具体承办股室龙胜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四、审批条件无前置和特定条件五、审批对象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公益性墓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平时工作需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公益性公墓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立公益性公墓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3.当地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4.建立公益性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5.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章程》(一式两份);6.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七、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不超过殡
3、葬发展规划规定的数量。—2—九、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3-7517380;投诉电话:0773-7512132。—2—附件2建设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有关申请单位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会同主管业务处审核、实地考查(限15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意见(限10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限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当场决定受理分管领导审定、厅长办公会研究(限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间)—3—附件3XXXXX市(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表申请建设公墓名称:公墓性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制—10—填表说明及要求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涂改无效。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三、需向民政局提交本表及其它审批材料一式二份。四、公
5、墓性质:指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五、申请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建设申请。六、墓址:公墓选址必须远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等。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七、各部门如已出具正式批文,在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栏注明即可,并请提供批文原件。—10—申请建设公墓名称公墓性质申请建设单位合作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公墓规划用地面积(亩)规划安葬骨灰数量(个)公墓选址申请理由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10—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级
6、以上土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10—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10—准予建设经营性公墓决定书民许准字〔〕第号:你(单位)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民政局年月日—10—不予建设经营性公墓决定书民许不准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事实和依据上:经查实,不符合的规定。为此,依据的规定,决定如下:如不服本
7、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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