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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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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
2、应符合本条规定。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第三条-27-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一节专利第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
3、申请人。(二)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含国防专利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
4、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7-(四)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一)支持企业创制发明专利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已授权的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
5、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二)支持企业提升专利质量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资金支持,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给予10万元。(三)支持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27-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上年度开展的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专利运营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
6、围包括: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专利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利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四)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对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上年度获得授权,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代理、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
7、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包括专利服务和商标服务)不超过300万元。第六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专利)企业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专利权属材料;(三)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四)申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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