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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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宜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宜职改〔2006〕2号宜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十一日-17- 主题词: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办法通知抄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宜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印发-17- 四川省职称改革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川职改〔2006〕5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17-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17-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二)中级:农技师。(三)高级:高级农技师。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7-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17-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7-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17-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17-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17-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第十一条-17-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高级职称由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中、初级职称分别由中、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第十二条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按原农民技术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州)和县(市、区)负责组建。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从取得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1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第十三条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推荐、审核、评(认)定、颁证。-17- (一)推荐。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贡献、成果,以及相关的证书、证件、证明等,并由被推荐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拟评(认)定高、中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权报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对暂不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市、州,其相应的评定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委托。(二)审核。被推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三)评定与认定。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17- (四)公示。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中级职称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认)定结果。(五)颁证。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证书由市、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职改办颁发。第十四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要将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申报人员自身的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第十五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17- (三)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四)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力。(五)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挑选。(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七)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八)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九)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第十六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三)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17- 第十七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十八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要每年定期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职改办。第十九条本办法下达后,不再进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制定的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均停止执行。第二十条原已通过评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加注专业类别,或重新换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应规定之最低量化标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7- 主题词: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办法通知抄报:人事部。抄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印发-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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