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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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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水资源专项整治通知区委水资源专项整治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区政府决定从年6月至11月在全区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
2、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企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个体工商经营者,各类园区及居民小区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 整治内容。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水用水管理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3、;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未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
4、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组织领导 领导机构。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区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城管、水利、文化、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
5、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和水资源费稽查工作,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责任分工。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察指导和执法检查。各街道、开发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后勤保障。财政部门要为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
6、工作顺利进行。 督导考核。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要将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考核和通报,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宣传报道。区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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