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

ID:13915346

大小:41.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4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_第1页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_第2页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_第3页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_第4页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_第5页
资源描述:

《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碍于情面,替别人作保证,其实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是要承担履行义务的.   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第二种是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有很大的区别:一般保证责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后,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到达债务履行期后,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还是连带保证人还款.  所以为别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不要为了面子而为不太要好的人作担保.定金的担保作用定金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于债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债的履行

2、,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

3、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连带担保责任时间连带担保责任时间  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1日,李某向赵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时间及还款日期(一个月),

4、由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赵某曾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均因无钱未还。后来,李某下落不明,赵某遂要求保证人党某还款,党某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与自己不再相干为由拒绝还款。2006年9月12日,赵某将党某和李某诉至邹城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款21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根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李某应偿还赵某借款。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5、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赵某应按6个月计算保证时间,即2005年2月1日起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党某主张权利。  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保证人党某主张过权利,党某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法院一审驳回赵某要求党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21000元。担保无效后还有过错责任案例:  某化工公司甲是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著名重点扶持企业,老板袁绍是享誉一方的名人。1999年因企业发展需要,经公司副老总许攸介绍并由自己做保且由

6、江夏区某街道办担保,向某银行乙借款800万元,四年后还款。2003年,公司甲仅以货物抵债100万元,生意直线下落。当年底,银行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许攸、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各有什么责任?   法律意见:  1.许攸、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  许攸作为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担保无可非议,担保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街道办作为国家机关的担保无效。  2.各有什么责任?  许攸的担保有效,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街道办

7、的担保无效后,肯定没有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街道办还有过错责任。   友情提醒:担保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没有,但还有过错责任。担保责任是否可以解除问题债权人,保证,担保,担保人,责任,保证人担保责任是否可以解除问题  有一欠据,如下:  欠据2007年11月21日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系款:暂借(每月200元利息)  2007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1日截止。  暂借人:**** 

8、 担保人:****  请问此欠据担保人责任到2009年12月1日是否有效,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向债务人所要欠款,担保责任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解答:  你好,该欠据所载的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的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