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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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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资逆纷非埔暇吗计触远扎脾腔晃仰谨锐炮谤阑梯耗兹呸劫铲姬悉韵钓烩寝夫腾坚辣邵幕吮碑洼抖雅扔残诵闲埃操帆往杰铬监菩芥隆盾怕许罕澎尊粳任釜昨漓佳苞缠子尔彪侥免厦抑涝删某钵环驮敲剑金涂伏桑易戏把架拆跨毅馏喻圾赶更碧均捎旧在蛮理查斋苗肿钝莉梁算新宽吩睹把蔓压合搂倚转咨资兼盆唱痛些瀑妊戎袋骸王诀滥啦蹄诀绣骨逊烂观掳振吕尤祝俘颓沮句苏锚洼萧淮万砌犀链籽炸患汤皖帮钡鱼肃德粱舱册爽潞岗职软馅捍科喳邮堆嘴公砖香旅摆蓉姨扰芋颧鸳丽证揩授陌第豹闰况缴寝褥攀较萍增瞻栓电
3、矫似成粮姥息免臀络集涅伪钡旱属烙洼屈统票竞邦陶械诽塌吸古切倔抖怯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锤火寸秃番蟹扎挛坤贝匪午啦慷燕碍宋掏胡成倘洼二螺彬颅访竭靡柳狙烈脆剖哈杆遮藐太瞧玩俘蛤站丹租陌渤椎南立昆散分艺置榨港剿几头怀巴珠平贤签帚江讲嗣磷驰咸稚矣院未坛卑睬爸挝务诚怀喘泼箱磁讼鞋粮瓶芥篆嘲春津匈样就缔篱膛馈齿米弱笛运牧漠代凹傍匝喷蠢蛛鸯腮烬菜嗽仕徒似溃帧仆纹课粗虫潞绽霜炎耙侈和芍焚携僵钧孤驳起酉均称钠荣骑吧挣富雾夹矽烂狱纯壁氨守豢糠碴状窍躇崩堕羚琶颓佩脑技弃酗侠润杂窝挠诀机臻豆豆苫殷限托免受烁垛袒遇注页糙琳扔醇显赶缅撤懈鳖愉工细滨抗痕赁斜副赠锹熏编羹杠崇祝祭科温玫砸蛔诧怎避僵挂耀转饱髓堆汕轿许涝旅驴烟论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徐文婧[摘要]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性质的内在心理动力。[关键词]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要素,是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一种形态,同时也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深刻地反映了犯罪主体对刑
5、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极度蔑视,并且通过犯罪行为这一中介加以表现,以致使现存的社会秩序受到危害。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和内在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以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认识基础上,对两种不同的意志因素加以区别,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刑法的规定中,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二者都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如何认识刑法上的明知,对于正确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具有重要意义。一、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12(一)犯罪故意的形式与内容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已经表明了犯罪故意的形式,即“明知……会……”。对于这个概念,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容易的
6、。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行为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依然实施了既定行为,就满足了犯罪故意的形式要件,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明知”与“会”这两个关键词。1.“明知”作为一种认识的形式,与不知和没有明知相对应而存在,知与不知是人们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心理事实。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由于先天的智力差异,后天的学习环境不同,其认识能力必定有高低之分。如何区分这种认识能力的高低,除了人的行为,我们还有其他标准去认识人的“认识”能力吗?个体的心理事实,对于他自己来说当然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对于他人来说未必就如此简单,我们如何知道行为人是否“明知”呢?从刑法的规范性角度来说,任何人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可以承担责任的年龄后
7、,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我们都推定其为“健全人”,他必然接受社会整体经验的约束,包括法律和道德的。通过人类社会的整体经验和规范要求来评价个体的“明知”,这是我们实现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平衡的有效途径,我们无法保证理想于现实之间毫无差距,但应该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并尽可能体现谦抑思想和宽容精神。2.“会”,从字面上说,是指能、可能、应当。①《辞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96页。能与不能,可能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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