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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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何确定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招标,承包方合法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同时将中标合同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张家界文化影视城系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3、资质。2006年8月20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6年10月1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进场开始施工。2007年2月8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取得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临时施工许可证,临时许可工程内容为地下室、挡土墙、桩基。2007年3月4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决定成立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项目部,并聘任朱敦云为项目部经理、莫胜松为项目部副经理。2007年9月3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发出投标函。2007年9月6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

4、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2007年9月26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中标,2007年9月28、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张家界市建设部门进行了备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如何确定本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分析两个合同:1、在合同签订时间上,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2、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是工程期限和工程价款上,中标合同是工程期限是21

5、0天、工程价款是44675509.85元,另一份合同工程期限是456天、工程价款只有3000万元,在工程质量上两份合同约定是一致的,两份合同在工程期限和工程价款等两个实质性内容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3、第一份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第二份合同经过了招投标而且进行了备案。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这是体现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说招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

6、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故本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在审理期间,湖南省华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中标的备案合同进行了重新鉴定,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建设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25047600.59元(含停工损失427430

7、.44元、雪灾损失206821.18元),因此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该鉴定结论应当确定为25047600.59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于一审法院的上述结论予以认可。二、案件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民一终字第28号  三、基本案情  张家界文化影视城系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06年8月20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签

8、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9月28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6天;合同价款三千万元;付款方式,正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接到进场通知即可施工,完成基础工程量±0后付第一笔工程款,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70%,总数付到80%停付,待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后,留下3%的保修金,时间为一年,余款在4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专项约定,承包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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