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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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txt你看得见我打在屏幕上的字,却看不到我掉在键盘上的泪!自己选择45°仰视别人,就休怪他人135°俯视着看你。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8日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江苏-南京卜越770786978摘要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2、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是,《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地法院对第二条都予以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二条演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如此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尚属

3、罕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宜采用财产返还的方式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解释》第二条可视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但书——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且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合同法》第

4、五十八条的规定,而是根据承包人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样的表述是赋予承包人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即承包人可以提出请求,也可以不提出请求,而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规范中,“可为”为权利,“应为”为义务,这是法理学的一个常识。“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也是对法院的约束,即如果承包人提出请求,法院就予支持,也只有在承包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应予支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常用的句式,无一例外的都是赋予当事人一种权利。《解释》第二条使用“承包人请求...的

5、,应予支持”这样的句式,从文字上说并无歧义。笔者认为,《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市场上违法发包与承包的政策取向。在建筑市场上,违法发包与承包都是错误的。但是,法律应当侧重制裁哪一方呢?显然是发包方。因为发包方手中握有发包权,即违法发包与承包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掌握在发包方手中。就像受贿与行贿一样:虽然受贿与行贿都属违法,但法律重点打击的是受贿方。《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就是重点制裁建筑市场上的违法发包方。因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都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据实折价补偿,就有两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工程实际价值时对承包方有利——承包方的收入大于“合同”约定,而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于工程实际价值时对发包方有利——发包方的支出小于“合同”约定。现在,《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方一种选择权,就把合同无效后不利法律后果归属的不确定变为确定——一概由发包方承担。各级法院对《解释》第二条的错误理解与适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个别法官的有关文章和讲话。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说:“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

7、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等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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