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0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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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及有关单位,各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我部组织水运工程定额站修编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业经审查,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期施行。届时,我部1994年以交基发[1994]329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2、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1998年以交基发[1998]112号发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1999年以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1996年我部基建管理司以基技字[1996]5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停止使用。上述规定和定额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                                                   二○○四

3、年五月二十四日交水站2009年4号文关于调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费用的通知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marvellous发布时间:2009-12-7阅读:342次关于调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费用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财[2008]84号)“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第482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4、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工程计价的实际需求,决定对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发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发布的《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船机定额》”)进行相关费用的调整。一、调整内容鉴于上述国家有关税费政策的调整,此次对《船机定额》中涉及原“航道养护费”、“公路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费用项目及内容进行以下调整:1、取消《船机定额》中计列“航道养护费”的相关规定对于沿海及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计列“航道养护费”。2

5、、调整《船机定额》相关机械台班费用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项目费用(1)根据国家关于取消“公路养路费”和调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原“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调整为“车船税及相关费”。(2)根据属地征管的原则计列“车船税及相关费”。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车辆机械年度检验检测费等。(3)经综合全国情况测算后,“车船税及相关费”的台班含量计入《船机定额》相应台班费用定额,统一发布管理,使用中不得调整。详见附件:《船机定额》“车船税及相关费”台班费用含量。二、关于船舶“车船税及相关费”根据新的车船税条例,工程船舶已被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鉴于对工程船舶的“车船税及相关费

6、”的基础资料正在摸底调查中,此次调整,暂不考虑计列工程船舶的“车船税及相关费”。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章)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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