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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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内容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以令人担忧的速度蔓延开来,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黑洞”,为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为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但由于其规避法律,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司法漏洞。本文就试从改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之粗糙性入手,探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牵涉到国家工作人员方方面面的问题较多,这就是办案人员不能只是注重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还需注意对巨额财产来源

2、不明罪认定系统中其他证明因素的确认。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对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等分别认定,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文对构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之难点及立法补救加以叙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由严密的证据和系统来支持的,任何一方面的证据出现断点都会使整个认定系统坍塌,从而导致不能认定犯罪。总之,在实践中认定需要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加大证据体系的构建力度,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取证难度,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率,这样才能对贪污腐败分子起到震摄作用,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

3、地发展。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以令人担忧的速度蔓延开来,且愈演愈烈,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黑洞”。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遏制,经济基础被腐蚀松散就有可能会导致上层建筑的动摇。为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全面加强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并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但由于其规避法律,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司法漏洞。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作概括性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仍然困难重重,尤其是在侦

4、查阶段存在大量取证难点。本文就试从改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之粗糙性入手,探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其说出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5从1982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机关党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颁布实施以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种种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因为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上来看,巨额财产来源

5、不明罪都是超常规的。从实体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超常规的犯罪行为。因为该罪的行为状态包括持有、作为、不作为三种状态。持有,即行为人拥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支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只有当持有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的时候,才具备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只有当持有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的时候,才具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要件。从诉讼法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也是超常规责任。因为该罪的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被告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与立法通例中被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不同的,这也是我

6、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之架构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牵涉到国家工作人员方方面面的问题较多。这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只是注重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还需注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中其他证明因素的确认。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获得只有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办案人员如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来源,就可以用其现有全部财产加上其所有支出,再减去合法收入,得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用等式表示就是:现有全部财产+所有支出-合法收入=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由此可以看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对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等分别认

7、定,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用这一严密的证据体系来支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应用这个等式时,办案人员要本着“对模棱两可的数字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为准”的原则。(一)获收时间之认定,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搞清楚犯罪嫌疑人获得非法巨额财产的时间是首要问题,对于推动案情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不对获取巨额财产时间认定,那么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的认定就要从犯罪嫌疑人开始有合法收入、支出和拥有财产时起算,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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