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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摘要: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采访方式由于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不会引起被访者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易深入到事件的本质层面,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与此同时,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教隐性采访;法律;禁区
2、 所谓隐性采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暗拍暗录暗访。准确地说,是指电视台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暗拍暗录暗访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所谓暗拍暗录,是指未经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由于采用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材料,避开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而被新闻机构所采用。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而有效的。
3、 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还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或者说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身份获取新闻事实,也应当是合法的。但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尤其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
4、禁区。 一、不可获取和泄漏国家机密。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
6、5377;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4 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
7、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1] 二、不可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
8、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