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理论与现实的差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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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交易: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摘要:基于科斯定理产生的排污权交易是对传统庇古理论的扬弃。从理论上排污权交易克服了排污收费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弊端,但其在中国的应用却遭受到来自市场、技术、法制、政府和交易本身的现实困境限制。由此,应辨证的看待排污权交易,逐步探索。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理论,现实困境  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

2、1.如今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1]  排污权交易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洋为中用”,它是否能为中国的环境价值的保持做出积极的贡献,它如何克服其自身特性和我国国情的种种不适和差距,而自然的衔接统一起来?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更追求理论应用的现实意义。  一、“科斯定理”对“庇古手段”的扬弃  (一)、庇古手段在环境资源配置上的缺陷  传统环境经济政策以“庇古手段”为理论基础,即由政府给外部不经济确定一个合理的负价格,通过征税、取消补贴和押金制度等方式,使全部外部费用由制造污染的企

3、业承担。在我国对庇古手段的应用主要体现为排污收费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越来越发现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下,企业只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就没有进一步的动力去减少排放量。而且由于费率或税率一般是固定的,经常低于治污的边际成本,企业宁愿交税交费而不愿花钱去改进设备或者购买治污设备以减少污染排放。由此企业失去了环保的内在激励机制。  其次,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的测算为前提。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费率。最优排污费率过低,企业将选择交税而不是添置污染控制设备或采用新工艺。最优排污费率过高,

4、则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其产品竞争力。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当企业具有市场势力时,垄断厂商可以用提价的方法将收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再次,实施“庇古手段”,政府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增加“寻租”的可能。同时,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涉及各方利益,因而相关者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使修改久拖不决,增加社会成本[2]。8  最后,总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收费制度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量。随着经济发展,即使某地所有厂商的排放量都已达标,但随着厂商数量增加,排污量仍会增加。如果为确保总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就不允许新厂商进入该地生产,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

5、益可能高于原厂商,而其边际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厂商[3]。  由此,“庇古手段”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实际中很难达到理想目标,仅仅依靠排污收费制度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很多经济学家提出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其基本思想是:禁止污染也会产生社会成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它的理论基础便是科斯定理。  (二)、科斯定理对环境资源配置的功效  1、基本内涵  科斯定理主张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及其交易,实现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它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排污权交易制度。  它首先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

6、量,再让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得到实现。  2、对庇古手段的扬弃  逐一对比上述庇古手段的种种缺陷,排污权交易很好的避免和弥补了。  首先,在内在激励机制上,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如果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或者投资污染治理设备,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污许可证在市场

7、上出售或贮存起来,以备后用。企业有了积极参与治污的巨大激励,真正成了治污的主体。在此制度下,政府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者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治理污染从一种政府强制行为转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  其次,排污权交易的结果是全社会总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达到理想的帕累托状态,形成均衡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及治污责任分配的过程。  再次,政府放弃一些配额交易权利,部分地退出交易过程,也减少了“寻租现象”的产生。8  最后,总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先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再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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