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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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容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学界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几种。本文先在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最后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划的设想。一、非法证据的内涵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三、关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派学说四、对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一、非法证据的内涵证据法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法

2、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今我国法学界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异常激烈的讨论。如何界定“非法证据”?这个问题已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争论了很久,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①];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②];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经法定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

3、料,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③];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④];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⑤]等等。众说纷纭,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

4、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使证据不合法。《牛津法律词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这两种解释包含了“非法获得证据”,也包含了证据形式不合法的情形,但均忽略了收集、提供证据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存有片面性,没有全面阐述非法证据的概念内涵。所以笔记认为,[①]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5、②]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明能力探析》《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③]王育平《刑事非法证据及证明能力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④]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9[⑤]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要确切的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就要先对与之相对应的合法证据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该规定揭示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表明了证据

6、的内容。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法定效力的七种证据表现形式,即书证和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8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法定人数(第91条);讯问的场所、手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第96条)等等,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第109条至第118条规定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1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12条);搜查、扣

7、押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第113条、第115条);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第114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第116条)等,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71条第2款、第37条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方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读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诉案件中,自诉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辩护律师在一定条

8、件下有权收集证据,是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8条还对证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限制了作证的主体,等等。由此可见,合法证据应是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以及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和手段方面都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所以,广义说对非法证据的涵义界定较为科学全面。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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