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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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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指引目錄頁數第1節引言1第2節客戶接納政策2第3節客戶查證3第4節公司客戶5第5節信託及代名人戶口6第6節倚賴中介人查證客戶身分7第7節客戶戶口9第8節非直接會面客戶10第9節匯款11第10節政界人士12第11節代理銀行14第12節現有戶口15第13節持續監察16第14節不合作國家及地區17第15節恐怖分子籌資活動18第16節風險管理21附件業務中介人證明書23闡釋備註251.引言1.1現行的《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指引)是金管局在1997年發出,並於2000年予以修訂,主要是把《200
2、0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的規定納入指引內。1.2其後這個範疇有多項重要發展,需要把防止清洗黑錢活動的標準提高。這些發展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2001年10月發出一份《銀行仔細查證客戶身分》的文件,以及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在2003年6月發出經修訂的40項建議。此外,「九一一」事件將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範疇擴闊至包括打擊恐怖分子的籌資活動。1.3鑑於這些發展及國際組織的有關推動措施,金管局認為有必要修訂這方面的監管要求。金管局認為暫時適宜以補充文件來反映有關修訂,以待金管局修訂指引,納入自2000年以來的所有變動,並使指引與其他金融監
3、管機構的規定更趨一致。1.4本補充文件的內容主要反映上述巴塞爾委員會的文件所建議的監管標準,同時亦包含特別組織經修訂的40項建議的有關規定。此外,本補充文件亦載有金管局自2000年發出的其他有關建議。關於恐怖分子籌資活動,及香港最近頒布的反恐法例的建議亦包括在內。1.5除非另有說明,本補充文件中的規定應與指引中的相關內容(2000年12月版載於金管局的網頁http://www.info.gov.hk/hkma/chi/guide/index.htm)以及隨附的闡釋備註(備註)一併閱讀或解釋。1.6一般而言,本補充文件的規定適用於新客戶,不過文義指明有關規定亦適用於
4、現有客戶的情況則除外。31.7如屬在香港註冊的認可機構,本補充文件的規定亦適用於其境外分行或附屬公司[備註1]。若當地的規定與本補充文件的規定有所不同,有關的境外業務單位應在當地法律許可的範疇內採用較高的標準。若境外分行或附屬公司未能遵行其集團標準,有關認可機構應知會金管局。1.8本經修訂的補充文件將於2007年1月2日生效並取代在2004年6月25日發出的板本。2.客戶接納政策2.1本節是新的部分,指引目前並未載有有關規定。2.2認可機構應制定客戶接納政策及程序,以識別清洗黑錢風險較高的客戶類型(見備註「一般指引」部分內的風險為本方法)。認可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
5、取更為詳盡的客戶查證程序。此外,認可機構亦應定有清晰的內部指引,說明需要哪一級的管理層的批准才可與該類客戶建立業務關係。2.3認可機構在判斷某位客戶或某類型客戶的風險狀況時,應考慮以下因素:(a)客戶的出身(例如出生地[備註2]或居住地)、客戶業務的所在地、客戶的交易對手及業務夥伴的所在地,以及客戶是否在其他方面與特別組織指定的不合作國家及地區(見下文第14節)或據認可機構所知並沒有制定適當的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標準或客戶查證程序的地區有關連[備註3];(b)客戶的背景或概況,例如客戶是政界人士或與政界人士有關連(見下文第10節及備註34),或屬於富有人士而其存入戶口
6、的資金來源(初時及其後)並不清晰;3(c)客戶業務的性質,特別是面對較高清洗黑錢風險的行業,例如貨幣兌換商或賭場等處理大量現金的行業;(d)如屬公司客戶,其所有權結構是否過度複雜而又沒有充分理由;及(e)反映客戶屬風險較高類型的任何其他資料(例如客戶遭另一家機構拒絕與其建立銀行業務關係的資料)。2.4在接納客戶後,若其戶口活動模式與認可機構對該客戶的認識並不相符,認可機構便應考慮把有關客戶重新歸類為高風險類型。3.客戶查證3.1本節加強指引第5.1及5.2段的規定。3.2客戶查證程序應包含以下各項:(a)識別直接客戶,即要知道有關個人或法律實體的身分;(b)透過可
7、靠及獨立來源所得的文件、數據或資料核實客戶身分[備註4];(c)識別實益擁有權及控制權,即確定最終擁有或控制直接客戶的個人及/或代表其進行交易的人士;(d)核實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或代表其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分,並與(c)項所提供的資料對證;及3(e)持續進行查證及審察,即在維持業務關係期間內持續審察所進行的交易以確保這些交易與認可機構對客戶以及其業務及風險狀況的認識是一致,包括如有需要應確認資金來源。3.3一名個人的身分[備註5]包括該名個人的姓名(包括其舊名或別名)、居住地址(及永久地址,如與居住地址不同)[備註6]、出生日期及國籍[備註5]。為方便持續進行查證
8、及審察,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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