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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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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铜精矿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月1日铜精矿买卖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销售铜精矿给乙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等。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引用的甲方的全部技术附件、标准及管理办法。一、铜精矿质量:1.1甲方所卖出的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另约定的按
2、约定办法执行,铜精矿杂质元素含量不作考核。1.2乙方从甲方铜精矿料仓装车过磅后,即视为甲方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二、货物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2.1货物名称:铜精矿2.2供货时间及数量:甲方在2015年度(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乙方分批次供应铜精矿,乙方每批次采购的铜精矿数量甲方视当期乙方供应甲方的铁精矿价值及铜精矿市场情况决定。2.3本合同所指铜精矿是YS/T318-2007所规定的铜精矿。第20页共13页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3.1交货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
3、甲方指定料仓提货。3.2汽车运输:乙方进入甲方料仓提货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提货,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80吨,车高不能超过4米,车辆前后轮轴距不能超过12米。提货进厂车辆及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服从发货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如违反规定或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3乙方在每次提货进厂前向甲方预报货物运输方式、提货时间和提货数量。甲方根据乙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提货地点、车辆进厂时间、货物数量予以确认或通知乙方予以变更。3.
4、4乙方车辆在提货料仓至过磅地点的运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四、检斤、取样、化验卖方出厂为准4.1检斤:汽车运输:以甲方汽车地中衡计量为准。4.2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甲乙双方在货物装车时共同取样取、分样,制样由甲方单位按照标准GB/T14263、YS/T96最新规定执行。水份测定由甲方单位按GB/T14263中的规定执行。4.3化验:按标准GB
5、/T3884的最新规定执行。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数据为准,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将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4.4第20页共13页乙方提货时,应派人到提货现场对甲方检斤、取样、制样、水份测定、分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到交货现场或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或收货单位的检斤、取制样、水份测定等结果。4.5复检及仲裁: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甲方进行复检;若乙方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查结果后5个工
6、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将乙方的副样分析报告作为仲裁申请的附件同时提交甲方。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误差绝对值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取仲裁样,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检验。4.6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绝对差值未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以甲方分析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铜含量(%)允许差(%)13.00~17.000.20>17.00~21.000.30>21.00~26.000.30>26.00~31.000.32>31.00~36.
7、000.34>36.00~41.000.36>41.00~50.000.38>50.000.4金含量(g/t)允许差(g/t)0.50~1.200.20>1.20~2.000.50>2.00~3.000.70>3.00~4.000.80>4.00~5.001.00第20页共13页>5.00~7.001.20>7.00~10.001.50>10.00~15.001.80>15.00~20.002.00>20.00~30.002.50>30.00~40.003.00>40.004.00银含量(g/t)允许差
8、(g/t)50.0~100.012>100.0~500.025>500.0~1000.050>1000.0~1500.060>1500.0~2000.070>2000.0~3000.090>3000.0~4000.0100>4000.01204.7样品保管时间:乙方应在提货后第二日起30日内提取副样,仲裁样品由甲方保存,自货物交付后第二日起保存60天。五、作价、结算方式5.1作价方式本合同项下铜精矿含铜可采用“月简单平均价”、“点价”等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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