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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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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林木确权申请书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八社集体村民申请确权:村民代表:刘玉祥电话:13756935332杨发电话:13630571150贾景春电话:1384491793宋玉民电话:13756841369金成达电话:13943110185明富电话:13596413191村民:金学让刘广涛闫海忠艾国金学连杨忠海贾景平高恒金学记刘波金学知金学平王宏军金成文刘廷文刘晓东金立翠马建国蔡喜春赵金忠赵金海王立新蒋德玉杨贵军金学信金成柏刘跃林杨财王立春刘少军金伟潘宏彪赵青文刘少营刘景锋刘少德王平闫广仁李殿国王立民李文凯刘少芬杜建亮杜宝奇刘杰蒋立春蒋德满杨志闫广金蒋德宝李光辉闫广富蒋立辉姚青山
2、李影金永李殿学李兆德王军于洪伟姚长海蒋立新杨金波杨金录杨富刘庆王奇宋玉国刘廷如闫广宝明喜林白金财白丹峰宋有姚青贵明贵明德杨立忠李吉星蔡喜民金成专金兰英李长福金学福彦祥玉黄文仁艾向成闫立被申请人:双阳区石溪林场请求事项:请主管领导为属于我们石灰村八社集体所有的放牛山南坡(到1998年串段砍伐的分界线)东坡、北坡、西坡的林地、林木再一次确定。5事实理由:1、在1979,国营石溪林场与石灰第八生产队,为了林地、林木便于管护,在互串林地、林木记录表中详细说明:放牛山北坡、林地、林木所有权归属石灰第八生产队。2、在1989年,为避免国营石溪林场经营的放牛山南坡、东坡、林地、林木所有权
3、与石灰村八社集体经营的放牛山北坡、西坡林木、林地中出现争议,在1979年互串林地、林木记录表中详细说明的基础上,国营石溪林场又在边界认定书编号85中详细说明石溪林场经营的放牛山、东坡、南坡林地、林木与石灰村八社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没有争议。另外边界认定书编号86中又特意说明放牛山、东坡、南坡归林场所有。3、1998年国营石溪林场与石灰村八社集体研究,为了林地、林木便于连片管护。国营石溪林场把放牛山东坡南坡的林地、林木串给石灰村八社集体,并且砍伐了分界线,这一次串段再次详细说明放牛山南坡砍伐的分界线以东的南坡、东坡、北坡、西坡的林地,林木归石灰村八社集体所有。但是,1998年
4、串段石溪林场没给石灰村八社集体任何书面材料,可是1998年参加串段的刘玉祥队长能详细说明:砍伐分界线等具体实情。还有村民代表杨发在2010年秋天在杨财家林场职工于水春把1998年石溪林场与石灰村八社林地、林木串段协议上具体情况,公布给杨发等4人。4、2011年4月12日,我们石灰村八社村民听说双阳区建筑白灰厂将放牛山卖给吉林省建设集团,当时将放牛山石灰村八社集体的林地、林木也包括出卖面积以内,群众意见较大,认为别人无权出卖我们集体的林地、林木。部分村民当时找到村委会,村支部张海军书记当时就联系鹿乡镇政府,决定次日到现场协调解决。2011年4月13日,我们石灰八社村民50余人
5、及村支部张书记、鲁主任和镇政府王少允副镇长、镇司法所所长等到放牛山现场和建筑白灰厂厂长闫广志指证边界,确定放牛山山顶东西毛道分界,南为原灰厂所有,南坡到分界线,东坡、北坡5、西坡林地归石灰八社集体所有,之后由村主任和八社村民三人,共四人去石溪林场查找1998年放牛山串段协议书,没找到1998年的,当时在林场就复印了放牛山原始(1989年10月20日)的边界认定书(说明放牛山南坡、东坡归林场所有)。2011年6月28日,我们石灰八社村民代表五人到鹿乡镇政府上访,上访案由:原建筑白灰厂将我们集体的林地、林木开采损毁约0.2公顷及将8垧林地、林木侵占,之后我们又到区林业局、区信访
6、局、区政府办等地,通过多方协调,劝村民代表回村委会,找支部书记、主任到吉林省建设集团白灰厂协商解决。2011年7月19日,我们村民代表6人,又到建设集团白灰厂办公室,协商解决林地、林木问题,最后建设集团白灰厂领导说,你们村民代表回去找村委会领导和石溪林场主管领导,到放牛山实际测量属于石灰村八社集体所有的林地面积,确定边界,我再向建设集团主管领导汇报,把你们集体的林地转让给我们建设集团白灰厂。2011年7月20日,通过石灰村委会张书记与石溪林场主管领导协调,于当日有石溪林场王建军副场长等4名林场工作人员,吉林省建设集团李主任、石灰村委会鲁万胜主任、石灰八社6名村民代表等,到放
7、牛山现场进行石溪林场林地和石灰八社林地边界认定,确认放牛山南坡(到1998年串段砍伐的分界线)东坡、北坡和西坡的林地、林木是石灰村八社集体的。确认面积为8.08公顷(此面积是用石溪林场卫星定位测量仪测量的,由石溪林场李松柏测量)。2011年7月份,省林业厅来人定点绘图,对放牛山南坡(到1998年串段砍伐的分界线)东坡、北坡、西坡的林地、林木又一次共同确认是石灰村八社集体的,现场人有省林业厅工作人员一名,石溪林场护林员王春雷,石灰村八社刘玉祥共同确认。2011年8月8日5,吉林省建设集团找到我们石灰八社小组长说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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