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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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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区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37/module18166/info38597.htm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1990年6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15个,分别为: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保税区。 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 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
2、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 保税区特殊政策 经营范围: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其它基本不受限制。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海关管理 1、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2、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3、海关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4、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3、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外汇 1、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3、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5、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税收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
4、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 1、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可以自由加工; 3、可以
5、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仓储 1、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 2、对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3、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出口加工区2000年6月21日我国宣布设立首批出口加工区试点,大连、天津、北京天竺、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上海松江、杭州、厦门杏林、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吉林珲春等十五个出口加工区已获国务院批准建
6、立。 此举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加工贸易进行“圈养式”封闭管理,也是中国政府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重要决定。这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举动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业的通关效率,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变分散经营、监管困难的现状,相信会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第三方物流与港口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
7、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动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其前身一般是运输业、仓储业等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关的行业(比如港口)。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动下,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建议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第三方物流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导致许多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其中包括物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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