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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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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践行陈燕萍工作法的路径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不断冲击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统秩序格局,但是新的秩序和利益保障机制正在建立,还不够完善,使得社会上产生大量的矛盾,这些矛盾大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权利保障问题,因此如何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持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陈燕萍是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工业园区法庭的副庭长,她在作为一名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法官,扎根人民法庭十四年,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质朴的情感始终坚持奋斗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的第
2、一线,在长期的基层审判实践中,一刻也没有离开群众,长期向群众学习,与群众打成一片,经过自己多年深邃的思考,采用调解为先、和谐执法的科学方法,帮助人民群众“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探索、总结出了以“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陈燕萍工作法。在十四年的工作期间,陈燕萍成功办理案件30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投诉。在当前基层法院案件“井喷”似增长、案件的难度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认真学习陈燕萍同志的先进事迹、工作方法的同时,我们要不断地9探索现实的路径
3、,将陈燕萍司法为民的精神和工作法落到实处。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我国的政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和颁布宪法和法律。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一条,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均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因此,无论是从法官的产生、法官权力的来源还是法官必须严格适用的宪法和法律的本质来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是法官责无旁贷
4、的道德义务,更是履行法律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崇高信念,人民法官要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提供司法服务;要学会换位思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首先,坚持司法9贴近民众。法官要把群众当亲人,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人民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
5、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其次,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我们强调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丝毫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要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再次,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法官下基层、进社区时,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
6、得懂、听得明。这样做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就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二、转变司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传统的司法理念认为,司法权是一种中立于诉讼双方的权力,中立性要求司法权必须保持被动型,即“不告不理”。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依靠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而渐进到法制现代化的“内发型”模式,我国当前主要依靠立法先导的模式来发展法治国家。由于立法的先导,加之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相对薄弱,
7、使得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在具体的案件中发生激烈的冲突。“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9,又由于法院不得拒绝处理纠纷,这在客观上极大地增加了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难度。能动司法是现实条件下,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的必然选择。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性趋势。与其他社会活动相比,司法活动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譬如,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实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的,法律的超前性、预测性很有限。如果固守司法的被动性,就
8、很难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结果必将是裁判的无法作出,或者裁判的错误,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时,决定了司法必须能动,而不是被动。 能动司法的现实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加,已经不再简单地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为民做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地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法,维护人民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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