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换证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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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A、C、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第二章 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   第三条 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压力容器制造申请单位的约请,签

2、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压力容器制造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有型式试验要求时)。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同意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并付诸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应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和有关准

3、备工作情况,并明确换证和增项申请单位在现场评审时应当保持制造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取证和增项申请单位的试制产品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数量见表1,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资料预审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约请资料齐全,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向申请单位提供本鉴定评审指南;     二、《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中内容不明确或对其有疑问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交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质量保证手册的整体结构和主

4、要内容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在自收到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四、落实试制产品是否具有代表性。   第七条 资料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申请单位的时间要求制定评审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设局)。   评审计划制定后,及时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应超过3名。   第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长由鉴定评审机构中富有评审经验和组织能力的鉴定评审员担任。  

5、 一、评审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三)代表评审组与申请单位联络;     (四)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五)向申请单位讲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六)接受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二、评审组组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评审工作;     (二)向组长汇报评审情况,并及时填写现场评审的有关评审报告附件及记录;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评

6、审组根据评审工作内容分质量管理、资源条件、产品三个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 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   一、评审依据文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评审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协会《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附件。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对每个申请单位的评审时间一般为2~3日,对有多个生产场地的申请单位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试制产品有其他过程检验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天。评审工作日程确定后,印发《

7、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于评审前7日通知到申请单位,同时抄报特设局、抄送申请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应当及时与评审组成员、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如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以邮戳为准)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实施   评审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评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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