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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防灾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防灾科技学院防科发教【2011】24号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学院各部门、各单位:2011年3月22日院务会议决定对《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防科发教〔2007〕63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50%。设置平时成绩及格线、期末考核成绩及格线,两个及格线均达到的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平时成绩及格、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总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为不及格。”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平时成绩一般由考勤、作业、期中考试成绩和读书笔记四部分组成。有下列情况之
2、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一)未到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三)没有读书笔记或读书笔记达不到主讲教师要求的。”三、删除第十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五、删除第十九条“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及格),无学分。”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
3、改为“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足40分者应当重修。补考或重修考核通过后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绩点为1。”七、增加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的内容,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
4、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九、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校期间留级、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非永久结业的结业生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重修,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修订后的《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3月22日院务会审议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5、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
6、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
7、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8、以下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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