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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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未避免该制度流于形式,应对审查主体、程序的启动、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等方面具体化。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使这一制度渐成雏形。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降低羁押率,减少不当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

2、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但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开展,还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审查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均有部分职能。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由于三个业务部门都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

3、由哪个部门承担或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一直众说纷纭。《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审查羁押必要性以业务部门为主、监所部门为辅的制度。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的,有利于贯彻、执行第93条的立法意图。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审查批准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同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包括羁

4、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按此定位和分工,由其负责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说既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侦查监督部门一向负责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批准工作密切相关,由它负责顺理成章;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初始逮捕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其对案件情况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有必要逮捕已相当熟悉,对其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充分利用此前的工作基础,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在审判阶段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也是最好的

5、选择。公诉部门是负责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对案件非常熟悉,对被告人何时、因何被逮捕以及在审查阶段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应该是最为熟悉并最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由其负责对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本职工作最为密切,需要投入的人力的花费的时间最少,因此是最好的选择。  相比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来说,监所检察部门不参与办案,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很难全部、准确地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想达到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需要再投入相当的人力,花费更多的时间。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但是,监

6、所检察部门在其工作中对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确能掌握一些情况。因此,不能将其从这项工作中排除出去。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在分工负责基础上,还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才发挥好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取得良好效果。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可以委托监所检察部门完成。监所检察部门应予以配合,向看守所了解该在押人员的表现,对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表现评估意见核实后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

7、、公诉部门了解案件事实、逮捕和羁押的理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该提供,为正确做出决定提供依据。  二、审查程序的启动  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有两种方式:其一,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1、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启动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侦查监督部门对已逮捕的案件进行跟踪,尤其是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可变附条件因素逮捕的案件重点跟踪,当附条件逮捕条件消失了,如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赔偿了损失,应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无继续羁

8、押必要性,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第二种是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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