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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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商 总 局2008年第8号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主 任 张 平                        局 长 周伯华

2、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

3、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4、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

5、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

6、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

8、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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