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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05月26日15时49分239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农业农村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8]4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8]38号),特制定《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九日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筹资
3、标准 第二条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40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44.3元,农牧民筹资标准年人均20元。参合农牧民年人均筹资总额达到104.3元。第三章基金划分 第三条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家庭账户、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各部分基金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人均75元。主要用于住院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家庭账户基金超支后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二)家庭账户基金。人均23元。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和健康检查费用的补偿,也可用于住院费用自负部分。 (三)二次补助基金
4、。人均43元。用于经过常规补偿后,自负费用仍然超过30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2元。主要用于弥补大病统筹基金的超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风险基金达到总基金的10%后不再提取。第四章起付线标准 第四条在省级、州(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300元和200元。 第五条在县(市、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不设起付线,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县级100元、乡级50元、村级30元。 第六条
5、本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 第七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民政部门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第五章补偿比例 第八条住院医药费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偿比例为:村级70%、乡级70%、县级60%、州级50%、省级40%。 第九条应用中藏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6、产妇正常住院分娩执行限价垫付制,限价标准为县医院5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 第十二条农民工在外地就医的,回本县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对因病情特殊,住院费用核算补偿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补偿。住院费用保底补偿额不得超过封顶线。第六章封顶线标准 第十四条封顶线以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计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封顶线3.5万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封顶线5万元。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在经过合作医疗补偿后,按照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规定,进
7、行救助补偿。两项补偿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住院医药总费用。第七章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慢性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血友病、痛风等18种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补偿50%,1000元以上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 第十八条慢性病门诊补偿费用首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大
8、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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