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164388
大小:2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1
《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
2、本市辖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所在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处非办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市处非办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负责举报奖励的区。7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
3、)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办。第五条各级处非办,公安、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的联系方式。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7(四)举
4、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情形。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
5、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五)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辖区处非办所在部门实施,市内跨区案件以及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由我市案件主侦辖区处非办所在部门实施奖励。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第九条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汇总举报人的登记信息确认是否为最新线索和最先举报人,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7第十条处非办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第十一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级处非办会
6、同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案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第十二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
7、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奖励。7对于跨市案件,我市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在外市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或经相关公检法部门审核认定)的我市涉案金额。对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再给予1-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
8、励数额可由处非办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举报奖励标准,但应不低于省、市确定的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