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14064
大小:180.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7-11-10
《浙江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2014-12-2发布2015-01-01施行联合发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4目录前言21适用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总则45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55.1覆盖层剥离作业55.2钻孔作业55.3爆破作业55.4铲装作业56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57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67.1成品料堆场67.2运输车辆77.3运输道路77.4胶带运输78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78.1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78.2基建期粉尘管理89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89.1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89.2矿山粉尘
2、检测89.3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9附录A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方法10附录B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方法1314前言本规范(暂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矿山粉尘防治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矿山开采、破碎、储运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管控,开展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的标准。本规范(暂行)共分9章。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相关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本规范(暂行)以
3、源头控制为重点,涵盖整个矿区生产的全过程,规范了矿山粉尘的防治措施,提出了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方法和相关管理制度。本规范(暂行)广泛地征求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及相关矿山企业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审查定稿。本规范(暂行)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和解释。本规范(暂行)主编单位: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湖州市矿业协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武、裘煜灼、李新建、邵晓宁、黄利杰、段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翠青、吕科军、朱华藏、孙国金、周学群、赵华、柳金、袁航141适用范围本规范(暂行)适用于浙江省
4、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
5、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矿山企业: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有一定开采境界从事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3.2矿山粉尘:矿山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凿岩爆破、装运、切割、摩擦、振动、破碎、筛分,转运及矿区专用道路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矿尘等固体物质的颗粒物总称。3.3矿山扬尘:在矿区范围内由于风力、机械传输或人为影响等飞扬扩散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总称。3.4总悬浮颗粒物(TSP):悬浮在空气中,
6、空气动力学直径≤100μm的颗粒物。143.5可吸入颗粒物(PM10):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3.6细颗粒物(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的颗粒物。3.7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3.8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3.9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3.10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3.11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
7、,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3.12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3.13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3.14排土场(弃渣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4总则4.1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4.2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