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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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天津市物价局文件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津价费〔2004〕477号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的通知市市政工程局: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津政函[2004]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对各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计费办法是:按照行车里程(公里)乘以该型车的车公里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金额。行车里程均以高速公路的主线里程计算。计费金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请你局将各条高速公路的主线行车里程报市物价局备案。二、为了适应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需要,减

2、少车辆通过收费站的停留时间,提高通行效率,车辆通行费尾数以5元和10元为单位取舍,实行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办法。三、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计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四、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天津市物价局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公路收费通知(共印8份)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物价局办

3、公室2004年11月12日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4]162号关于同意调整我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我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津价费[2004]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解决我市高速公路部分车型收费标准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同意对我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进行结构调整。新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为:一型车收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0.7l元调整为0.55元;二型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为每车每公里0.95元;三型车收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43元调整为1.55元;四型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为每车每公

4、里1.75元;五型车收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91元调整为1.90元。调整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本着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同意调整我市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收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始收费的日期计算。具体路段和收费年限为: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收费年限不作调整,仍为25年;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南段收费年限,由22年零3个月调整为28年;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丹拉公路天津北段一期)收费年限由29年调整为30年;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二期(丹拉公路天津北段二期)收费年限由27年调整为28年;丹拉公路天津南段收费年限由27年调整为

5、30年;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收费年限由28年调整为30年;津保高速公路天津段收费年限由25年调整为30年;津晋高速公路天津东段收费年限由25年调整为30年;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由28年调整为3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交通公路收费批复(共印80份)抄送: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纠风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1月1日印天津市物价局文件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津价费〔2007〕188号关于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用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货运车辆合理装载,完善收费公路计

6、费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6条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现将试行计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25吨至50吨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正常车辆计费。(二)超限运

7、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辆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单轴单轮认定质量为7吨;单轴双轮认定质量为10吨;在收取通行费时,按照两种轴型的实际状况累加确定货车的总质量。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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