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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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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商业银行监管研究及启示·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跨入第四个年头,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在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增加国际竞争力的工作中,有必要继续借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创新。 一、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受到监管 一般人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受到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或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监管商业银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既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稳定和高效率的运转,中央政府在运用灵活有效的经济政策或货币政策时,也高度依赖于稳健的商业银行系统
2、推动国民经济迈向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 商业银行所属的金融业的外部性具有正、负双重效应。从宏观层面看,金融业既是经济运转中社会多余资金向资金短缺而又急需的地方流动的媒体与渠道,又因其自有资本相对较少,是一个运营风险度高、自身经营风险波及面广的行业。它们的经营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引发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社会支付清算系统的瘫痪,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人们难以获知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得知银行的问题所在,存款人和投资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把中央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分为了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中央宏观经济管理机构运用自身的监管权力,直接干
3、预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来保障它们的安全和稳固,称为直接监管;而间接监管则是要求各类商业银行充分披露其经营信息,以便存款人和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缓解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商业银行监管 1.监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及其分支行的设置、银行之间的合并,制订商业银行监管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贯彻执行。货币监管总署的最高负责人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5年。货币监管
4、总署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美国设有6个大区办公室。货币监管总署有权停止有问题商业银行的业务,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或者将其置于被接管或破产监护的地位。它还有权对违法、违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职员进行处罚。 (2)联邦储备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并充当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定期公布有关联邦储备系统的情况和统计数字。它是总部设在华盛顿,并由12个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及所属的25个分行组成。联邦储备体系除主要负责对会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外,还负责对商业银
5、行控股公司及外国商业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联邦储备体系拥有许多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监管政策的实施。这些手段包括:停止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撤销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商业银行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甚至取消会员商业银行资格等。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加入保险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实施监管。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积极介入对其他参加保险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民商业银行和州会员商业银行)的监管过程。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有权停止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有
6、权撤销有问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权对被监管商业银行实施处罚。它也有权帮助面临破产的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商业银行破产时的资产清理和债务偿还等。”’它的存在给存户提供了存款的安全感,解除了银行挤兑风险的发生。 (4)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在本州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着州内其他商业银行,如储蓄存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它们的职责范围基本与货币监管总署近似,只是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即包括批准新的州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商业银行在本州内的业务范围,制定与州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5)除了上述主要监管机构之外,美
7、国商业银行的活动还受其他一些机构的监督。如司法部有权对拟议中的银行机构的改组与合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对此提起诉讼。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则重点管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则作为统一管理全国信用社的中央机构,执行着监督管理职能。 由于历史上多次出现金融风险的经验教训,也是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美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较为复杂,实行的是国民商业银行和州立商业银行双重监管体制,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也授权各州政府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从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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