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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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共9篇)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

2、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共9篇)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

3、律依据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

4、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

5、,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

6、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

7、的。篇二: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文链接:/761.html关键词:国有企业,单一债权转让,资产评估,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亢文钧与包头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亢文钧与外贸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对于该协议书签订的过程、协议书文

8、本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效力发生的争议,主要是该协议书是否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边贸公司提出,导致该协议书无效的原因是由于外贸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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