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环境保护公众参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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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切实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行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搭建平台。各级滇管

2、部门做好引导公众参与滇池治理工作。第四条公众参与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和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公众参与范围:(一)参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定和规划编制;(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三)参与滇池及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9(四)参与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示范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五)参与环境保护和滇池治理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其公益活动;(六)对环境保护和滇池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七)对环保、滇管部

3、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第六条环境信息为社会共享资源,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创造条件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环保、滇管部门应及时更新门户网站等途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第八条环境信息的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省市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滇池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三)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四)各

4、类环境标准;(五)排污费等行政9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六)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七)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八)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九)违法排污的企业名单、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执行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十)滇池污染治理重要工程及项目进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所得罚没收入的上缴情况、有奖举报受理及兑现奖励情况;(十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二)环境保护各类创建工作;(十三)

5、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资质情况;(十四)环保、滇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及其联系方式等;(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第九条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主要方式:(一)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政府9相关部门查询,以及查询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刊物和政策法规汇编等;(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网”和政府相关环保网站获取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环保信息;(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获得环境信息;(四)有关需

6、求的其他方式。第十条公众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第十一条公众以来信、电子邮件、电话和口头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保、滇管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环保、滇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依法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和减少损害的信息。第三章公众参与政策法规制定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开展地方环境政策法规制定,除涉及国家

7、机密外,必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在环境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在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政策法规草案,9及时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代表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对重大环境立法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公众代表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在草案起草说明中,必须对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的情况做出说明。第十六条公众在草案信息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给予答复并说明情况。第四章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第十七

8、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创新环境管理模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按照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地址、项目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采取措施。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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