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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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

2、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被保险人

3、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

4、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一条适用主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二、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收入保障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5、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生活津贴、骨折生活津贴责任:(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给付的住院生活津贴日数以六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造成骨折但未

6、住院治疗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交付相应保险费,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骨折生活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保险人只给付金额较高一项的骨折津贴。(三)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或包括骨折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人身伤害,并住院治疗的,给付日数按本条第(一)项及《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多者为计算标准。(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

7、取的骨折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生活津贴和骨折生活津贴的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及骨折。第四条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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