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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
2、员。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14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
3、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计缴。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退休(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
4、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政策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
5、分。大病14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8.5%为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
6、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退休前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的,按6.5%的比例,退休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4.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
7、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4 4、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录用、辞退、调动、退休(职)、死亡等情况的,应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第十条 地税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征缴计划代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8、,并应将缴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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