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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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第五条学校成立重庆

2、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外事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共计13或15人)。其中,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2-3人。-5-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汇总材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

3、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协调及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三)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4、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5-第十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和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十一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工作日)?重点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明

5、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相关内容)、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学校负

6、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对在申诉时限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5-(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

7、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一)超过申诉期限的;(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为9—15人(不少于学生申诉

8、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委员确定后,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实行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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