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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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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医附院爱心助学团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爱心助学团(以下简称“助学团”)是泸医附院爱心人士及社会人士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教育福利团体,隶属泸医附院团委。第二条本社团旨在无偿资助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泸州籍并在泸州就读的初、高中或在泸州就读的大专、大学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建设祖国、建设家乡的有用人才。第三条 本社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泸州市民政局、泸医附院团委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第四条本社团不设立账户,不持有资金,仅为资助人和被资助人提供档案管理及协调联系,倡导组织相关爱心助学活动。第二章 资助对象第五条 本社团的资助对象为品学
2、兼优且家庭贫困的泸州籍并在泸州就读的初、高中或在泸州就读的大专、大学学生。资助对象的标准:1、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家庭贫困,学生及法定监护人自愿接受资助。2、家庭贫困认定标准:-7-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2年泸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60元/人,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7号)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困难学生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困难生、困难生、特殊困难生。(1)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
3、活供养费低于32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2)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29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A、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B、城镇下岗职工子女;C、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D、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E、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F、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G、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3)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25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A、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B、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C、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D、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7-
4、E、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F、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G、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H、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I、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六条 资助对象由会员、政府部门、学校或者其他共同或单独推荐,一经核实即可存档,资助人与被资助人实行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七条 每个对象资助方式自愿,定期金额不低于100元/月,汇款间隔不超过一个季度一次。资助人对被资助人除资金资助外,还应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和爱心关爱,资助人对助学资助对象进行特别资助的,资金可通过助学团登记发放。 第八条 助学团对资助对象实行档案管理。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九条 凡
5、泸医附院职工、泸州市社会各界人士和在外的上泸州籍人士、国内外关注泸州市事业发展的人士、各类慈善机构及愿意为助学团提供援助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赞成本章程,可自愿成为本社团合作单位、社团会员。第十条社团合作单位、社团会员均需填写入会申请书,由社团颁发会员证。本社团不收取会费,会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本社团。第十一条-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或其他爱心人士只提供一次性捐款或物资捐助的,可填写一次性捐赠说明,并说明用途(捐款:生活补助、购买学习用品,捐物:生活用品、学习用品),交由社团负责保管,在组织活动时转交给社团指定的贫困学生,社团将以书面形式回复给一次性捐助者。第十二条
6、会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向理事会推荐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助学团章程;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积极参加助学团安排的活动。第十四条 为维护助学团的严肃性,严禁会员利用本社团名义进行各种私人活动。如有违反,理事会有权给予批评,警告或劝其退会的处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影响协会团结或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由理事会提出,给予除名,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助学团设理事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7、。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组成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理事:2-3名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无协会理事权。-7-首届人选由会员民主推选,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的产生在捐助资金数额大的单位或个人中提名,理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捐助资金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助学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助学团章程;2、选举会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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