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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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经信节能〔2010〕1039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粤经信节能〔2010〕650号)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0-2020)》(粤经信节能〔2010〕878号)有关精神,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为规范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2、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三条 龙头企业是指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中取得突出成绩,而且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新工艺(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龙头企业的组织申报和

3、初审工作。  第五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兼顾地域、行业平衡的原则。  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应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年产值在本行业名列前茅。  (二)企业带动、辐射示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业绩,以及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技术成果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  2.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不属于《广东省产业

4、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3.企业采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销售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1.企业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主要产品资源消耗、清洁生产等指标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2.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科技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

5、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结合紧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完整的统计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

6、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7.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专利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统计体系的材料。  10.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初步确

7、定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条 初步确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www.gdei.gov.cn)上予以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复审,对不提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的称号,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

8、报有关国家或省级资金奖励项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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