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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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研究1、相关定义1.1、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概念及救济途径在对人身损害赔偿权的大致研究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以后,本文在这一部分还意图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概念及用词进行一个细致的梳理,之所以认为由此梳理的必要,是因为在阅读有关该问题的资料时,笔者发现尽管有人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详细解释,然而目前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权的研究成果中,对于该词的使用并不同一。众所周知,在法律上概念的使用必须谨慎精确,否则就会导致概念外延不清界限不明,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受损,从而影响法律规范功能的发

2、挥,如果不对该词的使用进行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就实在有愧于法律的严谨与精确。还有另外一个更现实的原因促使笔者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一个详细解释:若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作为破产优先权那么其外延就涉及到权利的行使范围,这对其他破产清偿程序中的债权人影响颇大。关于该词的相近词在笔者所触及的相关资料中有如下:侵权之债14、侵权行为之债15、人身侵权之债16、侵权请求权17、消费者债权18、产品受害者债权19、大规模侵权之债20等。关于这些词所组成的概念的具体含义,有些文章予以解释了,有些文章则并未给出确切的内涵和外

3、延。在这些文章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使用频率最高,大概占到三分之一,在这三分之一的文章里,有些文章并未区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人身侵权之债,例如在《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一文中,作者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且在行5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文中将人身侵权之债与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等同了起来21;有些文章中直接使用侵权之债并不对债的范围进行界定,例如马东在《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22中就直接使用了侵权债权的概念,其将该概念与合同债权相对应而使用,那么笔者

4、大胆推测作者之意并不排除侵害财产权的侵权之债,同样,不排除侵害人身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债权;有些则把探讨范围限定在了消费者债权23,其意就是排除消费者侵权债权以外的人身侵权债权,例如环境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笔者选择使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理由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较其他概念更精确。产品受害者债权主要是指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债权,如果使用该概念就会排除环境侵权、交通事故侵权等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这就意味着同类性质的债权得不到同等保护。使用消费者债权这一概念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且消费者债权还包括

5、了除人身损害债权以外的其他内容,例如因产品瑕疵产生的瑕疵补救权、因在消费过程中人格受到侮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内容并不具有相当紧迫性,与生存利益关系也较远,因此容易导致保护范围扩大的问题。而侵权之债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更加广泛,使用该概念会使侵害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侵害人身所产生的债权被放在同一层次讨论,亦产生扩大保护范围问题。而人身损害赔偿权这一概念相对于其他概念而言首先排除了财产受侵害产生的债权、其次排除了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债权,只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产生的债权,区分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而给不同

6、性质债权不同程度保护。在破产法的视野下,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就是指受害人享有的对侵权企业的请求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权利,该债权不要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但是必须在破产宣告前发生,并且不属于共益债务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相对应的债权。本文所指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既包括大规模侵害人身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例如因产品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或者因污染环境致人伤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同时也包括企业的法6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人代表或者代理或者者执行机关因职

7、务行为致人伤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不同于人身侵权债权,因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并且人格权除了身体生命健康权之外,还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等内容,人身侵权债权就是指侵害了人格权和身份权所产生的债权。本文所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权仅仅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之后所产生的债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

8、,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不包括侵害人格权项下的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等内容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的,更不包括侵害身份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救济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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