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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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肥城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肥城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单传海二○○七年十二月八日14肥城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水库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本办法所称取

2、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市高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14(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保护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3、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功能区划。14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废水、中水及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积极开发矿坑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泰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

4、规划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泰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14(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

5、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6、分别作出处理:14(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

7、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4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必须同时编制水资源保护专项方案。第十三条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章 取水许可决定与管理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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