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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各行其道 刑民冲突案件的审理思路[权威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各行其道:刑民冲突案件的审理思路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审理刑民冲突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以及处理刑民案件时的先后顺序。“刑民独立、并行为主”应为审理之基本原则,并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之间的冲突是刑民冲突的典型表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各有不同。关键词:刑民冲突;刑民交叉;审理思路D924.35A1007-8207(2012)12-0149-05收稿日期:20
2、12-09-25作者简介:郑琼(1981—),女,浙江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一、刑民交叉理论概述(一)我国刑民案件关系的历史演进“中国古代的律典呈现的是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格局,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这种状况基本上没有改变。”[1]1907年12月,清政府奏准颁行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试办章程第一章总纲首先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理之曲直者”为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定罪之有无者”为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归民事诉讼,或归刑事诉讼,由此,刑民案件的立法分野开始形成。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
3、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北洋政府完成《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但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政府以上述两个草案为基础,于1928年5月至1930年底,分五编陆续公布了《民法典》,标志着刑民案件的正式分立,也为司法机关按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进行分类审理确立了审判的二元制划分。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也一直沿用审判的二元制划分。1932年6月9日中央苏区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1条规定,各级裁判部得组织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以审理刑事和民事的案件。第7条规定,省裁判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兼裁判员二人(其中一人专管刑事案件,另一人专管民事案件
4、)。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各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明确了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和职权。1979年7月、1982年3月和1989年4月,立法机关分别通过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律体系的鼎立,决定了诉讼案件的性质,也直接支配着司法机关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主体机构的确立,三元制的分案格局和法院法官之间案件性质的分工趋于完善。(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涵义不同的研究者对此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5、,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2](p25-26)有人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并存或者交叉的现象,即在诉讼活动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于存在关联因素而相互影响”。[3]有人认为,“不同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以及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侵犯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现象”,[4](p183)等等。笔者认为,简单地讲,凡因行为主体、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相互牵连,就是刑民交叉案件。(三
6、)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当前理论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三类说”。此说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为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但不同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类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类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刑事法律规范还是民事法律规范一时难以界定而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5]二是“两类说”。此说即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该不同法律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
7、二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因而形成刑民交叉案件。[6](p28-29)前者是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相互牵连,可称之为“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后者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相互牵连,可称之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四)形式与实质的甄别举例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案件之间就容易产生混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表现出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合,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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