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

ID:12535334

大小:24.47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7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_第1页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_第2页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_第3页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_第4页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引言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之中,社会的剧烈变化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新型矛盾也不断涌现,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特点。作为应对,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置不同的程序,实现司法的专业化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司法的专业化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扩大人们接近司法裁判的机会。家事诉讼程序作为司法专业化的一个方面受到极大的关注。一、台湾的家事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包括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设有人事

2、诉讼的特别规定,由民庭按第九编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家事诉讼事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家事案件急剧增多的现状,颁布了《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在地方法院设立家事法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的审理,以此缓解民庭的压力。(一)台湾家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适用家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1、婚姻案件。具体为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夫妻同居之诉。2、亲子关系案件。包括收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确认收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否认或认领子女之

3、诉、认领或撤销认领之诉、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宣告停止亲权或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二)台湾家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有如下特别规定:1、调解前置主义。如婚姻事件程序中的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亲子关系事件中的终止收养关系之诉,起诉前必须经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立才能提起诉讼。2、不公开审理原则。在婚姻事件程序中的离婚之诉、夫妻同居之诉与在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的终止收养关系之诉,其程序得不公开。3、设有专属管辖之规定。4、对于当事人之适格与否,法条设有明文规定。5、诉讼当事人有诉讼能力者之范围

4、扩大。婚姻事件中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无效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亦有诉讼能力。收养之诉中,养子女虽不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亦有诉讼能力,此项规定,于亲子关系事件准用之。6、法院职权主义审理,辩论主义受限制,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7、限制当事人自认、认诺及不争执之效力。8、对于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亦设有特别规定。在婚姻事件及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得任意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无须得到他造之同意。9、再行起诉限制之范围扩大。(1)(三)台湾的家事法庭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 

5、3条规定,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家事事件,由此可见,台湾并无独立的家事裁判机关,仅在地方法院内设专业法庭,称为家事法庭。家事法庭由以下人员组成:1、法官,家事法庭置法官若干人,担任事件的调解及裁判。担任家事事件的法官,由经遴选对家事事件有研究并且资深者充任,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2、书记官,家事法庭配置书记官若干人,办理记录事务。3、通译、录事、执达员、庭务员、工友各若干人。(四)台湾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在台湾一般民事案件,虽在起诉前得申请法院调解,但家事事件,因其性质特殊,宜由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6、民事诉讼法在人事诉讼程序篇中,特别提起并规定起诉前之调解,即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立后始得起诉,当事人未经调解即行起诉的,视起诉为调解之声请。家事事件处理办法承袭人事诉讼程序之调解前置主义。(四)台湾家事诉讼程序中的检察院参与根据1994年10月7日台湾“法务部”发布的《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注意要点》规定,检察官应本于公益,依职权或声请积极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得通知依法有提起诉讼或声请权或可提供证据的人员到场说明,但不受其意见的拘束。

7、检察官基于人民或机关的声请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时,应先了解声请的事由及动机。对于依法有提起诉讼或声请权的人,并应了解其为何不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请,并得通知声请人到场说明。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时,应尊重被告或相对人的法定权益。二、大陆相关制度的现状及其分析(一)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82年和1991年分别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有关家事诉讼审判程序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在

8、审判程序立法上仅限于离婚诉讼,对亲子关系等事件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即使对离婚诉讼所作出的规定也没有体现家事诉讼事件的特殊性,而是采用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法理进行审理。(二)大陆未设立单独家事诉讼程序的原因1、我国民事诉讼审判中长期遵循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缺乏家事诉讼程序根本原因。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的两部民事诉讼法律,都表现出职权主义的色彩。尽管随着审判方式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