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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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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清楚性探析针对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范围的清楚性,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案例,从参数的含义、测量方法、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方面对此类权利要求的审查、撰写以及意见答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随着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数目的急速增长以及化学产品表征手段的多样化发展,为了更准确地对产品发明进行表征或者使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区别于采用常规方法表征的现有产品,申请人越来越多地使用参数限定产品发明。5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规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
2、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对于包含参数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3节进一步规定:“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允许进一步采用物理-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征;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
3、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并且参数必须是清楚的。”5可见,参数在专利文件中可以作为产品的一种表征方式,指南也规定了采用参数对产品进行表征的一些限制性条件,但是并没有给出参数的确切定义,也没有对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具体细化的说明。参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根据实质可分为表征产品结构和/或组成以及表征产品功能和/或效果的参数等;根据通用程度可分为常见参数和不常见参数等,一般来讲,常见参数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公知的含义,而不常见参数则有可能仅是申请人自定义的。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更是复杂,例如:对于不常见参数,有的在说明书
4、中有详细的定义,有的则没有;有的权利要求在限定了参数的同时还限定了该参数的具体测试方法;有的参数是对产品权利要求中所用化学原料的限定;有的是对请求保护的化学产品本身的限定等等。因此,在实践中,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不同的审查员、申请人、代理人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导致结果的多样化,同时也对于申请人、代理人在撰写和意见答复时带来一些困惑。为解决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清楚性问题,提高审查、撰写和意见答复的质量,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专利局对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清楚性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对参数的清楚性审查、撰写和意
5、见答复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一、国外对于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清楚性相关规定(一)日本专利局的相关规定《日本审查基准》将采用参数进行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归类于“采用产品所具有的作用、功能、性质或特性进行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判断是否清楚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考虑现有技术;当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定义可以设想出具有该功能、特性等的具体产品时,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对于包含特殊参数的权利要求,如果不能设想出具有该特殊参数值的具体产品,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是不明确的。但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也可以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6、(1)除了用该功能、特性等定义产品之外,采用其他形式不能恰当地定义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发明时,仅仅出于不能设想出具体产品为由认为发明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是不合适的;(2)考虑到现有技术水平,具有该功能、特性等的产品能够与现有技术中的产品相区分。5对于包含用特殊参数定义发明的参数发明,如果特殊参数的技术含义不易理解,则要求在说明书中记载该特殊参数的导出过程及确定数值范围的理由(实验结果等),以达到能够理解其技术含义。(二)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规定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中对参数作出如下定义:“参数是一些特性值,其可以是能直接测量的性能值(如物质
7、熔点、钢的抗弯强度、电导体的电阻),或被定义为公式形式的几个变量的复杂或简单的数学组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只有在发明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适当定义的情况下,才允许主要通过参数来表征产品。参数可以通过说明书中的指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惯用的客观手段清楚并且可靠地加以确定。对采用不常见的参数或者使用无法得到测量参数的设备的情形,由于其不能与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可以以不清楚为由加以反对。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还对权利要求中是否应该限定参数的测量方法作如下的规定:原则上,测量方法对明确定义参数是必要的;然而,当有以下情形时,权利
8、要求中不需要有测量参数值的方法:(1)该方法的描述太长,其内容会导致权利要求因不简明或难以理解而不清楚;此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6),权利要求应该采用引用说明书内容的方式进行限定;5(2)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采用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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