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框架协议(200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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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某公司国产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框架协议(2004)第一条总则国产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规定主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装企业”)以及向主装企业供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国产零部件、材料和配件(以下合称“合同货物”)的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以下条款以及本条款双方用书面形式商定增加的任何条款决定。本条款更改及修正须采用书面形式做出。任何其他一般性的商务条款,即使其在个别情况下未被明确排除适用,也不得适用。第二条生产许可征、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单、交货时间表和交货预测生产许可征是主装企业向供货商发出的

2、、批准供货商在一定期限内为主装企业生产指定的零部件和材料的文件。获得生产许可证是供货商向主装企业供货的前提条件,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单(以下简称“订单”)是主装企业向供货商发出的契约性单据,旨在确定合同货物的名称、价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条件和运输方式等。交货时间表是主装企业向供货商发出的契约性交货时间进度表,旨在确定供货商履行订单的时间以及交货数量。订单和交货时间表一经本条款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即应对本条款双方产生约束力。此外,主装企业还应每月一次向供货商提供一份三个月的无约束力的可变动的生产预测,以方便供货商组织生产。本条款应适用于订单和交货时间表。第

3、三条技术更改主装企业可以书面要求供货商对合同货物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更改。发生这种情况时,本条款双方将通过各自都能接受的适当方式解决所造成的后果,特别是诸如有关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日期的事宜。第四条供货与检验1、供货商应严格按照交货时间表和订单中的交货规定,向主装企业供应合同货物。如发生延期交货的情况应适用本条款第十三条第二和第五款。2、如果预期会发生交货延迟,供货商应立即通知主装企业。如果主装企业发现订购的货物未及时到货,则主装企业应立即通知供货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交货延迟,应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交货期。3、供货商应将合同货物运至主装企业指定的交

4、货地点,交货日期以主装企业收货的戳记日期、收到供货商或承运部门提货通知单日期为准。4、在向主装企业交付合同货物前,供货商应进行合同货物出厂检验和产品质量审核。在交付合同货物时,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9供货商准备交付的合同货物应与主装企业据以发放合同货物认可书的批量样品保持一致。不合格货物不允许交货。供货商应根据主装企业的要求,定期向主装企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说明合同货物(包括二次配套厂的零部件)的材料和工艺符合主装企业技术资料的规定。5、供货商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于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6、合同货物的质量验收标准应以主装企业质量保证部发布的、适用

5、于合同货物的检验和审核时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规划》、《产品质量审核规划》为准。主装企业的人员有权进入供货商的有关场所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质量审核,并有权就发现的质量缺陷要求供货商采取或自行采取纠正措施。7、主装企业应在供货商交付合同货物后一个月以内,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应就货物的数量、外观、品种、型号和/或规格方面可能会有的与合同不符之处向供货商提出书面索赔,供货商应在收到书面索赔后十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接受上述索赔。索赔和担保方法见本条款第十条“8、供货商应负担合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合同货物按本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交付给主装企业

6、为止。9、本条款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销售或转让给第三方。10、供货商在主装企业停止某一车型批量生产后十年内应继续向主装企业供应作为配件的合同货物。本款的效力应超越本采购条款的有效期。第三条支付条件l、除非本条款双方另有商定,主装企业应在供货商交付合同货物后二十天内凭发票支付货款。如主装企业收到发票日期晚于交付合同货物的日期,主装企业有权相应顺延合同货物的付款期限。2、供货商应按照“交货时间表”供应合同货物,如果供货商提前交货,主装企业有权拒收合同货物。如果主装企业同意接收合同货物,则主装企业仍可以按“交货时间表”上规定的交货进度付款。3、供

7、货商须向主装企业提供其实际银行帐户。其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主装企业。未经本条款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供货商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4、受第四条第七款的约束,主装企业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或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合同货物的价款,直至质量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得到更换和/或数量不足部分得到补齐为止。5、如果供货商不按第十条规定向主装企业支付到期的款项,则主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从到期应该支付给供货商的款项今扣除上达到期的款项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用这种方法仍不可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货

8、商应在三十天内付清剩余金额。第四条仅向主装企业供货及最优惠价格9l、未经主装企业事先批准,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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