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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面对法院经费保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能力作者:程晓敏 发布时间:2010-11-1817:08:09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的专用经费。司法经费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要解决法院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建立一种中央财政统筹政法经费,地方人大、财政进行监督的体制。近年来,司法保障体制改革问题日渐受到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各地纷纷开展的经费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为完善现行经费体制提供了经验素材。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政法机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体制。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现行保障体制下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法部门)经费保障的政策措施,2009年,中央对政法经费保障十分重视,已明确将现行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10余年来,这一系列的保障体制为司法部门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所需经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萌芽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3、》终止了诉讼无偿时代,1996年财政部、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在诉讼费领域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以财政部为主发布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诉讼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诉讼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笔者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只是关于诉讼费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费保障规范。(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转折2002年,财政部、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法院收入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其它合法收入。该规定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第一个明确规范收入来源的文件
4、,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发展的转折点,标志着法院经费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目前,法院经费保障由单一渠道向多元复合方向发展,对地方财政的绝对依赖性逐步降低,但以地方财政为中心的基础性地位却未能撼动。(三)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发展2009年,中央提出深入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改革现行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新体制,加大了中央、省级、地方财政的共同责任,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二、法院经费保障的现状(一)经费大幅度增加,保障能力
5、不断增强我市两级法院2008年度经费总收入为8283万元,经费支出总额为8452万元。2009年度经费总收入为13672万元,经费支出总额为11442万元,分别增长了65%,35%。经费的快速增长,有效地保障了法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发展。(二)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为司法部门经费保障给予大力支持从中央财政看,一是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司法经费保障的政策措施。200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与高法院、高检院制定了《关于制定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和(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二是逐年增加中央政法补
6、助专款,加大对地方法院部门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补助我市两级法院的专款规模由2008的1656.8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365万元,增长了43%,并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办法规范和加强专款管理,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法院部门办案、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三是加强了对地方财政部门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指导。先后多次召开政法财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加强调研指导,明确工作要求,推动中央关于法院经费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三)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尽力保障法院各项经费1.人员经费全额保障。对法院部门人员经费基本上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全部纳入年初预算,不留工资性缺口,并实行了工资直
7、达。2.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根据已经制定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公用经费全额纳入预算,3.项目经费优先保障。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本地财力,对司法部门申报的项目尽力予以安排,加大了司法部门装备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中存在的问题1.已经出台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偏低福建省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基层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最高的为人均2.2万元,明显低于实际支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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