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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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7年7月3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7年7月3日正式

2、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

3、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4、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

5、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

6、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

7、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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