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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文件合川教〔2010〕593号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5-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
2、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条件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二、补助标准(一)-5-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290元;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25元调整为261元。(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400元调整为435元。(三)
3、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345元调整为377元。(四)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人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58元增加补助。(五)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44元增加补助。(六)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29元增加补助。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四、相关要求(一)属分摊享受生活困
4、难补助的遗属,按首次经批准享受补助费的比例乘以第一条相应标准执行。(二)-5-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单位直接按该通知规定执行。新的遗属如符合文件规定需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仍按原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5-主题词:教育遗属补助转发通知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5日印(共印5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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