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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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

2、基〔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四条—27—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3、各参建单位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除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外的国省道,市管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

4、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不定期对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评价标准,记录在案。第七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27—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日常、专项、定期检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第八条项目法人或

5、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市相关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按规定时间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上报记录、评价结果。在建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1次/季度,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评价内容及程序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施工、

6、监理企业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评价标准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适用动态评价原则。—27—(三)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时

7、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第十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信用评价标准见《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1)和《中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2)。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

8、)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年度内只采用一次。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自评工作—27—参与中山市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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