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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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征收事务所:现将《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6—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 房屋征收事

2、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不少于30名工作人员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劳动合同;(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提交齐全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备案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三条(备案复查) 《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征收

3、委托合同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违规行为处理及投诉查实等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第四条(变更事项的备案) —6—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先备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五条(上岗培训与考核) 初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报名,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4、与考核。 第六条(培训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房屋征收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适应房屋征收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培训。 第七条(岗位水平证书) 对通过房屋征收培训考核的人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 第八条(房屋征收工作证) 取得《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领《上海市

5、房屋征收工作证》(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工作证》)。《房屋征收工作证》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在其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6—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地块内的工作人员名单及《房屋征收工作证》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查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及其政府网站上同时公告,并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信息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第九条(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 持有有效的《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及《

6、房屋征收工作证》的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结果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连续两年未参加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未通过的,其《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和《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劳务费)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劳务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行为监督和考核)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处理、行为规范等情况开展专项监

7、督检查,并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事务所违规行为处理) —6—房屋征收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并作为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的内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后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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