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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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及其改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经几度变迁,却仍然无法适应当前市场化改革的社会整体形势,出现了主体缺位、内容扭曲和异化等新问题,亟待改革。农村土地按份共有方案或者直接私有化方案,都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通过包括置换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化,同时建立和完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一个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契合时代背景的理想方案。[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产生,并长时间保持、发展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

2、这项制度除了具有经济意义,同时也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近30年来,我国在诸多经济领域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少有本质性变化,也因此而滞后于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形成积弊,亟待改革。本文试图梳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改革的思路,以期有益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四次变迁。第一次变迁以1950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记。它明确规定了土

3、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打破几千年来土地占有不均的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土地产权结构因此而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完整的土地收益索取权。1953年春,这场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改革运动,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土地改革的完成,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胜利的标志。第二次变迁是在农业生产合作化基础上逐步形成土地合作社所有制,也就是农业集体化运动。初级合作社时期,由相

4、邻的几十户农户联合起来,并将劳动力和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合并,统一安排生产。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按劳动和土地分红。事实证明,合作经营不仅解决了半数以上农民的缺少耕畜和农具等生产困难,而且有效地遏制了两极分化现象,保证了农民生活得到共同改善,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时期农民自愿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1]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后,土地权利性质上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分红被取消,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实现了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三次变

5、迁发生在人民公社化时期。这一时期在以土地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土地的所有权、农产品的分配方式、农民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强调“一大二公”,而在财产的处置上搞“一平二调”①[2],没有很好地贯彻等价互利政策。在这种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主体,而是集体的一分子。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劳动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肯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又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了生产队。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国家对农业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

6、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上,没有独立自主权;社队的经营规模频繁变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农村经济长期徘徊、停滞,农业生产率和农民生活水平都不同程度地下降。第四次变迁即为家庭联产承包时期。1978年,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农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后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解体。1985年,中央下发文件,提出实行政社分离,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宣告结束。农村的承包责任制一直实行到今天,既保留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

7、巨大的贡献。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既存问题不过,我们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作高度肯定的同时,也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对之加以评价。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保持不变,被批评为“落后的小农经济”,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形势,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的问题。有人认为,“集体”一词是一个政治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因此造成了“集体”这一概念的模糊。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诚

8、然,“集体”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突破了几千年以来形成的私有制下既有法律概念,使之无法在既有概念中定位,但是造成这一概念模糊的,不在于此前不存在,而在于我们在使用之前没有对之作出清晰的界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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